申请登记“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”需提交以下材料:
1.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
(1)表格应打印提交,并在"申请人签章"处加盖公章;
(2)曲目信息表,表内各项内容应当用中英文填写齐备。
2.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
(1)提交出版单位与授权方签署的合同原件;
(2)录音制品的授权合同中应包括取得词、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权及支付报酬的条款。
3.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(国际唱片业协会、日本唱片协会、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、韩国著作权委员会)事先认证范围的,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。
4.提交自原始授权人至出版单位一系列的版权证明和授权书,并加盖出版单位骑缝章。授权合同和授权书为非中文的,需提供翻译件,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。
申请登记“出版境外影视作品合同”,需提交以下材料:
1.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
(1)表格应打印提交,并在"申请人签章"处加盖公章;
(2)节目信息表,表内各项内容应当用中英文填写齐备。
2.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
(1)提交出版单位与授权方签署的合同原件;
(2)授权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、地址、出版的影视作品名称、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、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、发行数量、出版范围和授权期限等。
3.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(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、韩国著作权委员会、香港影业协会、美国电影协会、美国独立制片者协会)事先认证范围的,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。
4.提交自原始授权人至出版单位一系列的版权证明和授权书,并加盖出版单位骑缝章。授权合同和授权书为非中文的,需提供翻译件,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