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,承担涉外录音制品、影视作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工作。
办理时限:
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,符合要求的,登记机关发放批复,批复直接流转至总局一楼受理大厅。
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,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(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补正通知),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,视为撤回申请。
联系方式:
电话:010-68003887转7766、3043
传真:010-68003903